2023澳門開獎結果查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2023澳門開獎結果查詢,英文名稱為: Nan Ji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NJCIA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南京地區從事建筑的相關企業和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團體致力于為企業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會員與市場、會員與會員的聯系,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積極參與行業管理,培育、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進步和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位于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116號A座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引導企業找準市場定位,推動企業建立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深化改革與轉型升級,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南京建筑行業向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二)調查研究會員單位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幫助企業培養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四)根據委托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根據上級要求開展經批準的各項評優活動,促進企業提高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依法經營,維護職業道德; (五)研究探討行業管理和企業運行內涵,引導、推動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六)發展與外界的友好往來,組織企業間技術、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推動橫向經濟合作與技術進步; (七)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八)出版協會期刊與建立協會網站等信息傳媒系統,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弘揚先進、樹立典型,不斷增強協會的活力;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十)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依法登記注冊、從事建筑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三)依法成立的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申請入會企業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審核資料,辦理相關手續;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六)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團體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資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如自動退會后,再要求參加本團體活動,需書面說明情況,并補齊歷年欠繳會費,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 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 50 %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選舉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二)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高不超過會員的 1/3 。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誠信守法,社會信譽良好,其規模和影響力在本地區處于前列; (三)熱愛和熟悉建筑業,熱心參與、支持本團體工作,社會責任感強。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推薦會長、副會長人選;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四)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五)監事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20年4月21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